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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:那些血淋淋的网暴
编辑: 曾令君 2025-06-11 17:30:58

危害:那些血淋淋的网暴

在技术赋能的背景下,网络施暴门槛降低、动机复杂、危害叠加等特征日益凸显

文/傅庆涛

未命名图片

网暴信息如毒蛇般伤害他人,降低公众安全感。(图 / 郭笑呈 AI 绘制)

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、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他人“社会性死亡”甚至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,严重影响了公众安全感和社会公共秩序。近年来,网络暴力类型层出不穷,包括对特定个体的侮辱、诽谤、谩骂、人肉搜索,恶意制造网络谣言、传播色情信息、利用网络进行商业炒作,甚至直接通过网络实施猥亵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。对此,有关部门不断制定文件进行规制,各地执法机关也进行了严厉打击。本文整理了网络暴力的一些典型案例,以期读者能更清晰网络暴力的危害和对其严厉打击的必要性。

通过网络谩骂与代骂牟利

汤某某、何某网上“骂战”案:2023年6月,汤某某与何某因琐事发生冲突,双方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相互谩骂,捏造对方非法持枪、抢劫、强奸等虚假信息,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及跟风谩骂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,并责令删除违法视频。

抖音平台“专业代骂”案:2024年上半年,抖音安全中心发现多个账号曝光隐私信息并发布侮辱性内容,甚至以“代骂小三”名义接单牟利。经公安机关调查,案涉多账号均系同一人使用,嫌疑人因家庭琐事在网上辱骂“小三”,后网民咨询是否可以付费代骂,嫌疑人遂以“代骂小三公司”名义招揽业务,编造虚假视频内容对客户指定对象进行“代骂”获利。2024年6月,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。

根据2024年8月施行的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》,通过文本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等形式集中发布侮辱谩骂、造谣诽谤、煽动仇恨等内容,均构成网络暴力信息。网络“骂战”不仅损害他人名誉权,更扰乱了网络秩序,行为人需承担民事侵权、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。根据刑法规定,网上谩骂情节严重的,可能构成侮辱、诽谤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寻衅滋事等罪名。据悉,抖音等网络平台已与网信、公安等部门建立起网络暴力线索反馈机制。

“人肉搜索”威胁隐私与社会秩序

中国“人肉搜索”第一案:2007年12月,北京女白领姜某从24层高楼跳下自杀,其博客详细记录了自杀前两个月的“心路”历程,以及丈夫王某的隐私信息。姜某博客内容曝光后,王某随即遭遇“人肉搜索”,有网友根据搜索出的地址找到王某父母家,并在门口写下“逼死贤妻血债血偿”等字样标语。王某以侵犯名誉权、隐私权,将某旗网、某飞的候鸟网负责人张某等起诉至法院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某旗网、张某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、名誉权,判令二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,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。

杨某“人肉搜索”团伙案:2016年10月,杨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租房注册成立明镜公司,并招募十余人组建“人肉搜索网络团队”,以手机定位、调查婚外情、找人、曝光小三等方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,违法所得53.9万元。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,以非法获取、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
网络“人肉搜索”主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、名誉权,即便被搜索者存在道德争议,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。在网络上披露、宣扬他人私生活领域信息,包括婚外男女关系,均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。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网站管理者发现有明显的侮辱、诽谤他人言论的,应当及时停止传送、予以删除。在网上组织、实施“人肉搜索”,不但会被行政处罚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
捏造事实诽谤他人

吴某某随意诽谤他人案:2021年11月,吴某某浏览到沈某某发布的“与外公的日常”帖文,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、增加流量,盗用该帖文图片捏造“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,赠送礼金、公寓、豪车”的事实并发帖,引发网络平台阅读4.7亿次、讨论7.5万条、转发3.1万次,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、诋毁。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,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,遂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
在网上随意选择对象进行侮辱、诽谤,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,容易产生“人人自危”的群体恐慌,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。根据刑法规定,对于侮辱、诽谤行为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的,公安机关有权进行侦查。但总体上来说,侮辱罪、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,对于一般的侮辱、诽谤行为,被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控告犯罪应当提供证据,但受害者在确认侵害人、收集证据等方面往往存在现实困难,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,被害人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。

曝光他人隐私与抹黑革命先烈

李某某曝光女性隐私侮辱案:李某某与王某(女)交往期间,拍摄了王某裸照。二人分手后,李某某在王某微信粉丝群内发布“爆料”文章及王某裸照,并配有“有偿约炮”“床照”等文字。李某某还将文章、照片在微博账号发布,引发帖文被转发两万次、点赞1033次、评论115次,引发大量网民的嘲讽、攻击。李某某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帖文链接,被多个网络账号转发。后王某将李某某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,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
罗某侮辱革命烈士案:2021年,罗某观看《长津湖》电影和纪录片后,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帖,侮辱志愿军“冰雕连”英烈,导致帖文被阅读两万余次,引发公众强烈愤慨。罗某原系知名媒体人,曾先后发表侮辱、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,个人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。对罗某的行为,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志愿军“冰雕连”英烈,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,破坏社会公共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。鉴于罗某自首、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,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判令罗某在相关网站、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。

网上发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网络帖文,或者在朋友圈、微信群等传播色情图文信息,首先可能会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行政处罚。如其行为致使相关信息大规模传播,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,可能涉嫌构成犯罪。要特别指出的是,侮辱的对象并不限于生者,也包括已经去世的人,而且革命英烈的形象更加不容抹黑。2024年10月,强某在其直播间发表言论侮辱革命先烈刘胡兰,公安机关对强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刑法已明确将侮辱、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,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自媒体无底线造热点

马某某编造演唱会虚假宣传信息案:2024年10月,刀郎“山歌响起的地方”巡回演唱会在南京举行。10月16日,演唱会主办方发出严正声明,表示有部分网络平台用户恶意制作、传播音视频,冒用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媒体的名义制作、发布巡演的宣传信息。经查,马某某为吸粉引流、直播带货,冒充国家级新闻媒体制作、散布演唱会虚假宣传和谣言信息,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某S逝世炒作事件:2025年2月,台湾女演员某S因流感并发肺炎不幸去世,年仅48岁。这一消息发布后,网友纷纷表达哀思和悼念,但也有一些人借机炒作、诋毁他人。2月8日,抖音安全中心发布公告指出,近期部分账号借机炒作某S逝世事件,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,根据规定对发布不实信息、误导公众的“我是夏某某”账号予以无限期封禁;对利用逝者恶意炒作营销,推荐不实视频以获取商业利益,并屡次违规炒作且不改正的“张兰·俏生活”“张兰之箖玥甄选”“某小菲”账号予以无限期封禁。

通过网络散布谣言,推荐不实视频,借机炒作获取商业利益,不仅损害了被炒作人的名誉权、隐私权,而且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。中国人向来主张逝者为大、为逝者讳,利用逝者牟取商业利益为人所不齿。2024年4月,中央网信办专门发布通知,要求聚焦“自媒体”无底线造热点蹭热点,制造以假乱真、虚实混杂的“信息陷阱”等突出问题,从严整治漠视公共利益、违背公序良俗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及为了流量不择手段、丧失底线的“自媒体”。

编造虚假信息寻衅滋事

李某某编造飙车党打架案:2024年12月,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:一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视频称“昆明街头飙车党发生打架”。经查,该视频事件并未发生在昆明市。随后,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传唤到案,李某对发布不实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,并表示自己系出于在朋友面前炫耀的目的。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罚款300元,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,消除影响。

崔某网上申冤案:崔某的丈夫因职务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崔某为引起舆论关注,向自媒体人王某提供了案件素材。王某为获取利益及网络流量,在没有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,自2023年8月起制作了以“烈士女儿替儿申冤”为题的5个视频,并在抖音、快手等多个网络平台发布,导致有关视频被大量浏览、转发。另,王某还制作了其他案件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、崔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严重扰乱公共秩序,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,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。

网上发布、传播不实信息,会影响他人名誉权、隐私权,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,被侵权人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。根据刑法规定,在网上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涉嫌构成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、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行为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、诽谤罪、寻衅滋事罪等罪名。早在2010年,扬言要炸北京首都机场的李某,就被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,各地对寻衅滋事等罪名掌握的尺度不一致,当事人对于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满,网上发布信息要慎之又慎,最好充分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。

偷拍、传播隐私视频照片

李某偷拍女性隐私视频网上传播案:2021年10月,李某与王某(女)在酒吧结识并互相添加微信,后二人发生性关系,其间李某偷拍了包含王某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。此后李某因再次邀约王某遭到拒绝,遂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,并使用侮辱性且含有个人信息的名称命名,致使该视频被转载、浏览2.3万次。经查,李某还在境外网站上传了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42部。2023年12月,法院对李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周某“隔空猥亵”未成年女孩案:周某系某高校大三学生,通过某App平台注册了账号“吃池池”,并发布了无偿监督学习的内容信息。2024年3月,北京市某小学11岁女孩通过网络搜索,点击关注了“吃池池”。后双方成为微信好友,周某以监督学习必须听话为由,多次强迫女孩对其以主人相称,并要求女孩拍摄裸照、视频。经查,周某的好友列表中还有多名类似女未成年人,周某曾要求另一女孩发送裸照和视频。2024年11月,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。

近年来,屡屡出现女生偷拍室友隐私照片供男友观看、男子偷拍合租室友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等新闻。对此侵权行为,行为人不但可能被行政处罚、提起民事诉讼,所在单位、学校还会给予纪律处分,影响将伴随其终生。根据刑法规定,其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、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、侮辱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。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,2018年,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,此后五年全国起诉利用网络“隔空猥亵”未成年人犯罪1000余人。未成年人普遍猎奇心理重、辨别能力差、防范能力弱,学校、家长亟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、性安全教育,密切关注孩子的日常行为,一旦发现异常,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理,最大限度降低危害。

网络诽谤与敲诈

孙某媛网络诽谤敲诈案: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“粉丝”,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。2022年6月,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,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,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,并向侯某索要100万元。侯某拒绝后,孙某媛向侯某培训机构人员散布侯某婚内出轨、偷税漏税、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,匿名举报侯某培训机构存在无办学资质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,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。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,被人发现获救后,孙某媛又发布侯某“畏罪自杀”的帖子,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。法院审理后,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媛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。

故意制造他人背叛婚姻、性侵儿童等谣言,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。单凭恶意制造虚假事实、网上公然侮辱人格这一点,被害人即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,公安机关查实后也应进行行政处罚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构成敲诈勒索罪的,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。网上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,不管相关事实确实存在还是系捏造,行为人均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。被害人如遇到类似情形,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,及时向公安机关控告。

上述案例深刻揭示了网络暴力的多样化形态及其对社会秩序、个体权益的严重危害。在技术赋能的背景下,施暴门槛降低、动机复杂、危害叠加等特征日益凸显,诽谤造谣、隐私侵害、侮辱煽动等行为频发,不仅损害个人尊严,更会侵蚀公众对网络空间的信任。遏制网络暴力蔓延,需要多方协同,构建全链条治理防线。网络暴力治理非一日之功,需全社会持之以恒地努力。唯有通过法律刚性约束、技术精准防控、教育柔性引导的有机结合,方能涤荡网络空间的戾气,还公众一片清朗之地。

(文章来源:《法制与新闻》杂志2025年3月上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