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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电力客户:根据《供电营业规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)第三十五条“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,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,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,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。用户需再用电时,按照新装用电办理。”现将此类用户明细进行公示,一个月内,若有客户确需保留用电,可携带最近一次缴费的电费单及相关证件资料(个人携带身份证和房屋资产证明;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;如委托他人办理,需同时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、退费申请(注明收款银行账户信息)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),前往我公司营业厅办理保留手续,届时未办理保留手续的,我公司将按规定进行销户,涉及有预存电费余额的,用户凭本人有效证件信息仍可申请退费,我公司将及时受理,合规办理,特此公告!
